2020年7月1日后,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不满足无组织控制要求的企业,依法依规予以处罚。查处问题范围主要包括违反法律法规标准的10种行为:
① 以敞开、泄漏等与环境空气直接接触的形式储存、转移、输送、处置含VOCs物料;
② 化工等行业使用敞口式、明流式生产设备;
③ 在不操作时开启VOCs物料反应装置进出料口、检修口、观察孔等;
④ 敞开式喷涂、晾(风)干等生产作业(大型工件除外);
⑤ 设备与管线组件密封点发生渗液、滴液等明显泄漏;
⑥ 有机废气输送管道出现破损、异味、漏风等可察觉泄漏;
⑦ 高浓度有机废水集输、储存和处理过程与环境空气直接接触;
⑧ 生产工序和使用环节的有机废气不经过收集处理直接排放;
⑨ 擅自停运或不正常运行废气收集、处理设施及VOCs自动监控设施;
⑩ 石化、化工、有机化学原料制造、农药制造、肥料制造、炼焦、人造板、家具制造等行业中应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企业无证排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