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企业环境安全与环境违法风险防范”网络线上培训班
2020年03月27日 - 03月27日
会议地点:线上
会议背景 B ACKGROUND

近年来,国家生态环境保护要求逐步加严,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要“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传递出国家治理环境的坚定决心。《环保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的修订加严,给排污企业带来了极大责任和压力。国家要实现2035年生态环境根本好转的目标,各级政府必将依照各项环保法规严格环境监管,严明执法,执法力度将进一步加大。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明确把政府、有关部门、企业作为督察对象。面对正在开展以及即将开展的第二轮中央环保督查,政府、有关部门、企业作为督查对象更是增加了很大压力。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统筹做好疫情防控与经济社会秩序恢复两方便的工作,工业环保网将网络线上形势举办“企业环境安全与环境违法风险防范网络线上培训班”。

培训目的:企业只有全面履行生态环保主体责任,政府依法履行生态环保的监管责任,才能做到环境逐步改善、企业的健康稳定发展,才能保障社会的环境权益;才能保障政府、企业领导及有关人员有效免责。而全面履责的前提就是要明确需要履行责任的具体内容。

真正全面防范环保违法行为发生、防范环境风险发生。保障环境不受损害、保障企业健康发展、保障有关人员的正确全面尽职、履责、免责。

证书颁发:完成规定课程,由职业经理研究中心颁发《环境工程》职业经理培训证书,证书统一编号职业经理研究中(www.ceo-china.com)查询。

职业经理研究中心成立于1993年,是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准的正司局级事业单位,主要从事职业经理成长规律研究、职业经理标准拟订、职业经理资质评价与培训、职业经理人才交流、人力资源管理咨询等人才一体化服务工作。举办单位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职业经理研究中心作为中央事业单位,积极为国家有关部委服务,先后完成了国务院国资委“企业经理人职业资格制度”、国家发改委“建立职业经理人测评与推荐制度”、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人员职业资格问题研究”、财政部、工信部和国务院国资委“职业经理人国家标准化研究”等课题,完成了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职业经理人资质标准”国家标准研究拟定,承担了国务院国资委批准建设,国家财政拨款的“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综合评价系统”、“企业自主创新人才孵化基地”、“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市场”、“人才素质测评新技术系统”、“全国职业经理人社会化评价服务体系建设”等基建项目。


会议内容 C ONTENT
培训内容
1、当前国家层面有关生态环境保护的新制度新要求;
2、新的法律体系发生的变化,以及企业面临着哪些新的风险;
3、如何全面防范化解当前生态环境风险与法律风险;
4、相关人员如何依法全面尽职履责,如何有效免责。
5、企业建设项目审批环境安全与环境违法风险防范;
6、企业建设项目重新报批环境安全与环境违法风险防范;
7、企业建设项目后评价备案环境安全与环境违法风险防范;
8、企业建设项目环境验收安全与环境违法风险防范;
9、企业产污、治污、排污与环境损害环境安全与环境违法风险防范;
10、企业水污染环境守法与环境违法风险防范;
11、企业生产工艺废水守法与环境违法风险防范;
12、企业生产废水产污过程环境守法与环境违法风险防范;
13、企业废水污染地表水流域环境风险险管控与环境风险应对险防范;
14、企业污水治理设施运营环境守法与环境违法风险防范;
15、企业污水合法排污与环境违法排污环境风险防范;
16、企业污水排污许可环境守法与环境违法风险防范;
17、企业大气环境守法与违法风险防范;
18、企业VOC环境守法与环境违法风险防范;
19、企业大气排污许可环境守法与环境违法风险防范;
20、企业废气无组织排放环境守法与环境违法风险防范;
21、企业大气产污环境守法与环境违法风险防范;
22、企业大气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环境守法与环境违法风险防范;
23、企业大气排放环境守法与环境违法风险防范;
24、企业大气污染区域环境风险管控与环境风险应对;
25、固废产污、储存、运输、处置环境安全与环境违法风险防范;
26、危险废物产污、储存、运输、处置环境安全与环境违法风险防范;
27、企业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备与环境违法风险防范;
28、企业土壤与地下水污染有效管控与环境违法风险防范;
29、企业土壤污染环境修复环境安全与环境违法风险防范;
30、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预防与应对环境风险防范;
31、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与环境风险;
32、企业环境合理合法避税与环境违法风险防范;
会议备注 R EMARK
A类培训费:980元/元(含筹办费、专家费)
参会对象 R ECRUITMENT
各省(市县)政府及环保有关部门、环监局、环境监测站、环保督查中心及环境监察等机构代表;大型火电、钢铁、造纸、水泥企业及其他相关企业(石化、化工、有色、印染、制革、焦化、农副食品加工、农药、电镀等)负责人、环保安全处负责人及法务部负责人;环境咨询及检测机构、环境治理单位、环评机构、法律服务机构、环境保险机构以及高校及科研院所相关人员等。
联系人:宋老师
手 机:18600931555
电 话:010-82666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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