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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环保局公布2月份环境执法情况 通报8起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2018-05-10 1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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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2月,天津市环保系统共出动执法人员4715人次,检查企业点位1983家次,立案128起,下达责令改正决定64起;下达行政处罚决定73起,其中涉及大气类21起、水类6起、固体废物类1起、违法建设项目类39起,辐射类2起,其他类4起,共处罚款254.8万元。其中,移送公安行政拘留1件,移送涉嫌环境污染犯罪2件,实施查封、扣押8件,有效地打击和震慑了各类环境违法行为。

2017年2月,全市环保、公安交管、交通运输部门持续联合开展机动车超标排放执法检查,共遥测拦检、入户排查机动车 4.4万辆,排查建设施工项目内非道路柴油机械188台,排查加油站、储油库359座次,查处超标车73辆、超标机械2台,加油站超标排放5座。

现对2月份8起环境违法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一、天津市百利恒工贸有限公司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后督查期间未执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案

2016年10月4日,津南区环保局执法人员对天津市百利恒工贸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于10月8日进行调查询问。经查,该单位建设项目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验收,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针对上述违法行为,津南区环保局于2016年10月21日向该单位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单位停止生产。2017年2月24日,津南区环保局执法人员对该单位进行后督察,发现该单位一台燃煤锅炉正在使用,配套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未运行。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实施查封、扣押:……(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违法排污行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实施查封、扣押;已造成严重污染或者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实施查封、扣押。”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津南区环保局执法人员当场对该单位燃煤锅炉进行查封,查封期自2017年2月24日至2017年3月23日。

二、天津市津南区海山静电喷涂厂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后督查期间未执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案

2016年10月6日,津南区环保局执法人员对天津市津南区海山静电喷涂厂进行现场检查,并进行了调查询问,发现该单位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津南区环保局于2016年10月18日向该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单位停止生产。2017年2月24日,津南区环保局执法人员对该单位后督察,发现该单位仍在违法生产,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实施查封、扣押:……(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违法排污行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实施查封、扣押;已造成严重污染或者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实施查封、扣押。”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津南区环保局执法人员当场对其生产设备及总电闸进行查封,查封期自2017年2月24日至2017年3月23日。

三、吴汝生储煤场未密闭、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且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止扬尘污染案

2017年1月18日,武清区环保局执法人员对吴汝生经营的储煤场进行执法检查,并于2017年1月19日,对储煤场负责人吴汝生进行调查询问。经查,该储煤场未密闭,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且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止扬尘污染。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2017年2月15日,武清区环保局依法对该储煤场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储煤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万元。

四、天津市索坤工贸有限公司砼搅拌中心锅炉房项目未履行“三同时”案

2017年1月22日,宝坻区环保局执法人员对宝坻区周良庄镇祥瑞大街北侧天津市索坤工贸有限公司砼搅拌中心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中心锅炉房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未建,主体工程擅自投入使用。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宝坻区环保局责令该单位锅炉房项目立即停止使用,并于2017年2月15日对该单位下达行政处罚决定,处罚款6万元。

五、天津滨海大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项目未验先投案

2016年12月20日,东丽区环保局执法人员对天津滨海大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单位未办理相关环保手续擅自投入生产。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以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东丽区环保局责令该单位立即停止生产,并于 2017年2月16日对该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处罚款1万元。

六、天津市旺博工贸有限公司建设项目未验先投案

2016年12月23日,东丽区环保局执法人员对天津市旺博工贸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单位未办理相关环保手续擅自投入生产。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以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东丽区环保局责令该企业立即停止生产,并于2017年2月8日对该企业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处罚款1万元。

七、天津市鑫兆矿业发展有限公司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案

2017年2月7日,宁河区环保局执法人员对天津市鑫兆矿业发展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单位石料粉碎项目需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未建设,主体工程即擅自投入生产。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2017年2月22日,宁河区环保局对该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单位停止生产,并处罚款2万元。

八、天津市宝群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未设置危废标识案件

2017年2月13日,西青区环保局执法人员对天津市宝群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单位危废储存场所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 “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西青区环保局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于2017年2月28日,对该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处罚款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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