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与司法部门一起联手打击环境违法犯罪已不是新鲜事,但是,这些部门如何实现无缝对接?环保部2月7日公开了环保部与公安部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制定的《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三部门在依法惩治环境犯罪行为时如何进行案件移送、如何配合等均作出了详细规定。
根据《办法》,环保部门应在3日内作出是否向公安部门移送案件的决定;对于环保部门移送的案件,公安部门也应在3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检察机关则拥有立案监督的权利。
《办法》提出,公安“110”报警平台也可受理环保举报;环保部门、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应当适时对重大案件进行联合挂牌督办,督促案件办理。这一规定意味着,三部门联合挂牌督办环境违法案件或将常态化。
《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环保向公安移送案件时限为三天
环保部指出,《办法》适用于各级环保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涉嫌环境犯罪案件。
《办法》明确,环保部门在查办环境违法案件过程中,发现涉嫌环境犯罪案件,应当核实情况并作出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的书面报告。环保机关负责人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3日内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决定。同时,环保部门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应当自作出移送决定后24小时内向同级公安机关移交案件材料,并将案件移送书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对环保部门移送的涉嫌环境犯罪案件,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接受,并立即出具接受案件回执或者在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移送书的回执上签字。”《办法》同时要求,公安机关对环保部门移送的涉嫌环境犯罪案件,应当自接受案件之日起3日内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涉嫌环境犯罪线索需要查证的,应当自接受案件之日起7日内作出决定;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自受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决定。接受案件后对属于公安机关管辖但不属于本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应当在24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并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环保部门,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对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应当在24小时内退回移送案件的环保部门。
对于公安机关作出立案、不予立案、撤销案件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环保部门,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环保部门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立案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将涉案物品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移交公安机关,并办理交接手续。
环保公安联合防止涉案物品转移
以往,防止环境污染证据灭失或转移是一个难点。对此,《办法》提出,环保与公安部门有共同责任。“涉及查封、扣押物品的,环保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密切配合,加强协作,防止涉案物品转移、隐匿、损毁、灭失等情况发生。依据《办法》,对具有危险性或者环境危害性的涉案物品,环保部门应当组织临时处理处置,公安机关应当积极协助;对无明确责任人、责任人不具备履行责任能力或者超出部门处置能力的,应当呈报涉案物品所在地政府组织处置。
对于检察院的职责,《办法》在总则中就明确提出,人民检察院对环保部门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活动和公安机关对移送案件的立案活动,依法实施法律监督。依据《办法》,环保部门对公安机关逾期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以及对不予立案决定、复议决定、立案后撤销案件决定有异议的,应当建议人民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
同样,人民检察院发现环保部门不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的,可以派员查询、调阅有关案件材料,认为涉嫌环境犯罪应当移送的,应当提出建议移送的检察意见。环保部门应当自收到检察意见后3日内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并将执行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办法》要求,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可能存在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逾期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的,应当启动立案监督程序;人民检察院对符合逮捕、起诉条件的环境犯罪嫌疑人,应当及时批准逮捕、提起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