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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惠州市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三年行动方案(2019—2021年)》发布

2019-10-25 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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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快补齐主城区污水收集处理短板,尽快实现污水管网全覆盖,污水全收集、全处理,努力实现“水清岸绿、鱼翔浅底”的治理目标,日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惠州市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三年行动方案(2019—2021年)》。


工作总体目标

 

经过三年努力,城市建成区基本无生活污水直排口,基本消除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空白区,基本消除黑臭水体,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效能显著提高。到2021年底,城市生活污水厂进水生化需氧量平均浓度(BOD)达到85mg/L以上,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达到66%以上。

 

重点任务

 

(一)全面排查污水管网等设施功能状况。对市政污水收集管网、泵站、排水口、检查井等设施基本情况及用户接入情况进行全面排查,重点排查管网错接、混接及地面空洞、淤泥淤积、断头管、管网破损、管网渗漏等病害情况。

 

(二)尽快完善城镇排水专项规划。做好现状污水处理设施调查摸底,科学编制排水专项规划。

 

(三)建立市政排水管网地理信息系统(GIS)。

 

(四) 全面推进污水管网建设。制定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空白区项目清单计划,明确以上区域污水收集设施管网建设具体内容清单计划。

 

(五)实施污水管网病害“诊疗”与修复。对病害管网进行分类,精准“诊疗”修复。实施雨污分流改造、打通断头管网、治理旱天生活污水直排或清水倒灌,整理出需改造的项目清单计划。

 

(六)系统提升现有设施收集效能。制定“一厂一策”系统化整治方案,明确整治目标和措施。

 

(七)规范工业企业排水管理。建立接入市政污水管网的工业污染企业名录,经评估认定污染物不能被城镇污水处理厂有效处理或可能影响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稳定达标的,要限期退出;经评估可继续接入污水管网的,工业企业应当依法取得排污许可,相关信息应当向社会公示。

 

完善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管理机制

 

(一)落实排水管网周期性检测评估制度。建立和完善基于GIS系统的动态更新机制,逐步建立以5—10年为一个排查周期的长效机制和费用保障机制。

 

(二)建立健全生活污水应接尽接制度。市政污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生活污水应当依法规范接入管网,严禁雨污混接错接;严禁小区或单位内部雨污混接或错接到市政排水管网,严禁污水直排。新建居民小区或公共建筑排水未规范接入市政排水管网的,不得交付使用;市政污水管网未覆盖的,应当依法建设污水处理设施达标排放。

 

(三)建立完善生态环境、排水(城管)等部门执法联动机制。加强对接入市政管网的工业企业以及餐饮、洗车等生产经营性单位的监管,依法处罚超排、偷排等违法行为。强化“小散乱”规范管理,整治沿街经营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污水乱排直排,督促整改。严禁在市政排水管网上私搭乱接,杜绝工业企业通过雨水口、雨水管网违法排污,强化溯源追查和执法,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

 

(四)完善企业排污评估机制。对进入市政污水收集设施的工业企业进行排查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要求限期退出或者核发污水接入市政管网的行政许可。

 

(五)完善排水管网运行维护机制。积极推行污水处理厂、管网与河湖水体联动“厂—网—河(湖)”一体化、专业化运行维护,保障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的系统性和完整性。

 

(六)加强河湖水体水位监测。防止河湖水倒灌进入市政排水系统。施工降水或基坑排水排入市政管网的,明确排水接口位置和去向,避免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

 

(七)强化新建项目建筑设计方案审批及竣工验收管控。新建商品房小区、公共建筑、自建房等项目施工图审查、建筑工程方案设计等相关环节要加强对污水管网相关要求的审核,尤其是要优化主阳台、生活阳台等用户习惯放置洗衣机的部位的雨污管网,防止洗衣废水直接排入雨水管网。未实现雨污分流或雨污分流不合格的新建建设工程项目不予验收,责令限期整改。

 

(八)加强管材质量监管严厉打击假冒伪劣管材产品。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加强排水设施工程质量监督,工程设计、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相关标准规范,确保工程质量,严格排水管道养护、检测与修复质量管理。加强管材产品质量监管,严厉打击假冒伪劣管材产品。

 

 

保障措施

 

(一)成立惠州市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三年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强化责任落实。

 

(二)加大资金投入,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已安排的污水管网建设资金要与三年行动相衔接。鼓励金融机构依法依规为污水处理提质增效项目提供融资支持。研究探索规范项目收益权、特许经营权等质押融资担保。营造良好市场环境,吸引社会资本参与设施投资、建设和运营。

 

(三)完善污水处理收费政策,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尽快将污水处理收费标准调整到位,要提升自备水污水处理费征缴率。统筹使用污水处理费与财政补贴资金,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向提供服务单位支付服务费,充分保障管网等收集设施运行维护资金。

 

(四)优化项目审批流程,完善建设工程保障。结合工程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优化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建设项目审批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