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2018年度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陕西省水污染防治2018年度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4月27日
陕西省水污染防治2018年度工作方案
为贯彻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陕西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加快推进我省水污染防治工作,坚决打赢水污染防治攻坚战,制订本方案。
一、水质目标
——控制指标:地表水国考断面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达到68%,劣Ⅴ类国考断面比例小于6.0%。其中,汉江、丹江、嘉陵江等长江流域地表水国考断面水质优良比例达到100%,渭河、延河、无定河等黄河流域地表水国考断面水质优良比例不低于50%,劣Ⅴ类国考断面比例小于9.4%;全省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全部达到或优于Ⅲ类,地下水水质极差比例控制在16.3%以内;瀛湖、千湖、石泉水库达到Ⅱ类,黑河水库达到Ⅲ类,渼陂湖、红碱淖、昆明池和卤阳湖不低于现状水质。
——巩固提升指标:突出整治重点,选取关键断面,治理污染严重的河流。仕望河昝家山断面消灭劣Ⅴ类并达到Ⅱ类,黄河柏树坪、汉江瀛湖坝前断面水质改善至Ⅱ类;清涧河王家河断面消灭劣Ⅴ类并达到Ⅲ类,渭河魏家堡、窟野河温家川断面水质改善至Ⅲ类;沋河张家庄、延河朱家沟、延河阎家滩断面消灭劣Ⅴ类并达到Ⅳ类;无定河辛店、黄河龙门和北洛河田庄镇南城村断面水质由Ⅳ类提升至Ⅲ类。其余38个国考断面水质不低于2017年水平。
二、重点工作
1.进一步整治“10+3”小企业。按照《陕西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继续对应纳入取缔范围而未纳入、未取缔的重污染“10+3”小企业进行排查整治。(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环境保护厅负责,各市、县、区政府落实。以下均需各市、县、区政府落实;参与部门任务分工按陕政发〔2015〕60号执行,下同)
2.专项整治重点行业。加快水污染防治重点行业清洁化改造,继续实行新(改、扩)建重点行业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减量置换,从源头预防和减少污染物的产生。(省环境保护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
3.集中治理工业集聚区水污染。新建、升级工业集聚区应同步规划、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尚未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未安装在线监控装置的工业集聚区,2018年6月底前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安装在线监控装置,同时与环境保护部门监控平台联网;对逾期未完成的,一律暂停审批和核准其增加水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并依照有关规定撤销其园区资格。(省环境保护厅负责)
经济技术开发区、出口加工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省级及以上工业集聚区应全部建成并运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自动在线监控装置应与环保部门监控平台联网并正常运维;同时,按“一园一档”要求分类分级建立台账。(省商务厅、省科技厅负责)
4.促进再生水利用。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筑、10万平方米以上集中新建的保障性住房须安装建筑中水使用设施。工业集聚区铺设再生水利用管网,再生水利用率不低于25%。陕北、关中城市再生水利用率达到15%。(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5.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新建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应同步设计、建设和投运。2018年10月底前,汉丹江流域县级以上污水处理厂完成提标改造,除西安市外,其他市(区)城市及县城污水处理率分别稳定达到90%和80%以上。率先在西安市开展污水处理设施提标排放试点,主要污染因子达到地表水Ⅳ类标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6.实施雨污分流改造。加强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污水截流、收集工作,现有合流制排水系统应加快实施雨污分流改造。城镇新区建设、老区改造时实行雨污分流,推进初期雨水收集、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7.强化污泥处理处置。新建污水处理厂应配套建成污泥处理设施。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应进行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处置。2018年10月底前,各市(区)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80%以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8.整治城市黑臭水体和纳污坑塘。进一步完善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和长效管理机制。建立黑臭水体管理台账,及时排查,动态管理,加强信息公开,加大公众监督力度,提升城市水体环境质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开展纳污坑塘整治工作,全面排查并建立管理台账,按照“一坑一案、限期治理”要求,制订整治方案,明确责任主体,确定整治目标及完成时限。(省环境保护厅负责)
9.推进农业绿色可持续发展。在陕北、关中地区试行退地减水工作,2018年底前,对110万亩灌溉面积实施综合治理,退减水量1.2亿立方米以上。扎实推进化肥、农药减量增效,开展化肥农药减量增效试点示范。推进有机肥替代化肥,在果园示范推广环保技术模式,扩大有机肥推广面积。(省农业厅、省水利厅负责)
10.强化畜禽养殖污染控制。全面完成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禁养区内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的关闭或搬迁任务。新(改、扩)建畜禽规模养殖场要全面实施固液分离、雨污分离,建设完备的粪污收集、贮存、处理、利用设施,全面推进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省农业厅负责)
11.深化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以精准扶贫、乡村振兴和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为抓手,将农村环境整治与强农惠农、生态创建等工作相结合,不断深化“以奖促治”政策,逐步扩大农村环境整治范围。加强镇村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开展县(区)污水处理设施同周边乡镇打捆运营试点。(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12.加强水资源节约保护。严格取、用水单位用水定额管理。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其新增建设项目取水许可。2018年全省用水总量控制在103.65亿立方米以内。(省水利厅负责)
13.严格水功能区监管。完善水资源保护考核评价体系,强化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合理建设水利工程,严格河道施工管理,确保水质安全。加强江河湖库水量调度管理,完善流域水量调度方案,在北洛河、泾河重点区段开展生态流量保障试点工作,其中,泾河张家山水文站控制断面下泄流量不低于1.5立方米/秒,北洛河交口河水文站控制断面下泄流量不低于3.0立方米/秒,北洛河状头水文站控制断面下泄流量不低于1.0立方米/秒,同时,保证各断面每年符合生态流量保障要求的时间不低于90%。(省水利厅负责)
14.强化饮用水水源保护。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和治理,推进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强化饮用水从水源地到水龙头全过程监管。县级及以上城市的饮用水水源水质、供水厂出水水质及用户龙头水质等安全状况信息,由上级有关部门核查并逐月向社会公布。完成乡镇水源地保护区划分。(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计生委负责)
15.防治地下水污染。建立地下水监测点位日常监控体系,加强日常监管与监测预警。每半年调查评估集中式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补给区域环境状况,对环境风险大、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地下水污染场地开展修复试点工作。(省环境保护厅负责)
建立加油站地下油罐防渗改造工作信息库,加快推进改造工作。(省商务厅、省环境保护厅负责)
16.完善自动监测体系。推进水环境监测体系改革,加快全省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建设。2018年7月底前,完成45个拟上收国考断面水质自动监测站建设及7个省外国考水质监测断面对照断面点位建设。开展县际断面水质自动监测站建设。(省环境保护厅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区)要认真组织本行政区水污染防治工作,夯实主体责任,加快水污染防治项目建设,及时解决水污染防治工作突出问题,要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及河道、湖泊治理计划,方案要及时报省政府并抄送省环境保护厅;对2017年未达到水质目标的9个断面(见附件2),要编制并实施水体达标治理方案。省级各相关部门要制订年度方案,并督导各市(区)做好水污染防治工作。
(二)加大保障力度。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多渠道筹集资金保障水污染防治工作,在向影响全省水环境整体质量的地区倾斜支持的同时,重点保障各地消灭劣Ⅴ类水的建设项目,并择优支持必要性强、可行性论证充分、绩效目标明确、对水质有较大幅度改善的水污染防治项目;要根据流域水质目标和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求,严格区域环境准入及排放条件。省科技厅要开展黑臭水体治理、劣Ⅴ类断面消除、汉丹江总氮控制、渭河总磷削减等污染控制关键技术研究,完善水污染防治技术指导目录,在延河、北洛河、泾河、汉丹江、渭河等流域开展技术转化与应用。
(三)加强信息公开。各市(区)、省级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年度任务,对《陕西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确定的重点工作建立台账。各市(区)每月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水环境质量状况和重点工作进展情况,包括“红黄牌”企业名单、达标方案实施情况、黑臭水体治理情况、区域水环境质量、重点排污单位情况和环境违法典型案件等信息,主动接受公众监督。每月10日前,各市(区)向省环境保护厅报送上月水质情况和重点工作完成情况,省级各有关部门报送上月负责的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省环境保护厅要对各市(区)完成情况进行定期通报。2018年12月20日前,各市(区)、省级各有关部门将水污染防治工作年度自查报告报省环境保护厅。
(四)强化督察监管。省级有关部门要严格排污许可,将污染物排放种类、浓度、总量、排放去向等纳入许可证管理范围,禁止无证排污或不按许可证规定排污;排查污染源,封堵非法排污口,尤其是一级河流排污口;对企事业单位涉水环保设施、城镇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及企业在线监控设施的运行维护进行检查。省环境保护厅牵头,对问题突出的流域或行业开展专项执法和督察,通过挂牌督办、曝光约谈、区域限批、处罚问责等措施,切实解决社会高度关注、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特别恶劣的水环境问题。
(五)严格考核问责。省环境保护厅牵头,对各市(区)水污染防治工作情况开展半年评估和年度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半年评估结果作为省委环境保护督察的依据之一,年度考核结果作为水污染防治、重点流域转移支付和生态补偿等资金分配的参考依据。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市(区),由省环境保护厅约谈市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人;对未完成地表水年度目标的地区,暂停审批新增需排放水污染物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