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8日,生态环境部召开4月例行新闻发布会。发布会上,生态环境部新闻发言人裴晓菲回答记者关于《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相关提问时表示,排污许可制度作为国家环境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的核心制度,是推动落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的重要手段。
裴晓菲介绍,今年4月,生态环境部修订发布《排污许可管理办法》。与旧办法相比,新办法由原来七章68条修订为六章46条,删除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已明确规定内容以及一些过渡性条款,增加了排污登记管理、制度衔接、质量核查、重新申请、调整、主体责任、执行报告检查、信息公开等规定,从衔接《条例》、提升环境管理效能角度更新优化相关要求。总的来说,可以用三个“更加”来概括:
一是管理对象更加全面。一方面将量大面广的排污登记单位纳入管理范围;另一方面将大气、水、固废、噪声等多环境要素依法实行许可管理,规定其控制污染物排放要求,同时也规定了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的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土壤污染隐患排查、自行监测等要求。
二是审批流程更加规范。规定了排污许可证申请与审批程序,明确排污许可证首次申请、重新申请、变更等相关情形,完善延续、调整、撤销、注销、遗失补领等相关规定。
三是依证监管更加明确。排污许可证是企业的“排污身份证”,新办法强调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排污许可证和排污登记信息纳入执法监管数据库,将排污许可执法检查纳入生态环境执法年度计划,加强对排污许可证记载事项的清单式执法检查,定期组织开展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落实情况的检查。
裴晓菲表示,下一步,生态环境部将继续做好新办法的宣传解读,加强指导帮扶和跟踪监管,推进全面实行排污许可制,服务生态环境质量改善。
文章转载自 生态环境部,如有侵权,可联系我们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