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底,欧盟碳边境调整机制(CBAM)第三个报告周期的申报时间截止,从下个季度到2025年底,虽然同样是过渡期,无需缴纳额外的碳关税,但对欧盟CBAM现阶段覆盖的六大行业——钢铁、水泥、铝、化肥、氢和电力的进口商来说,对其要求从自愿申报转为强制申报,碳约束力在缓缓增强。
CBAM的由来
2021年,欧盟发布名为“Fit for 55”(“减碳55”)的气候计划,包括能源、工业、交通、建筑等在内的12项更为积极的政策举措,承诺在2030年底温室气体排放量较1990年减少55%的目标,这个雄心勃勃的计划也成为欧盟低碳发展战略的核心。
此后,欧洲本地生产商的碳减排压力加强、成本上升,为了使进口商和本地厂商在碳排放方面开展公平竞争,欧盟推出CBAM政策,对进口的高碳商品征收碳关税。CBAM立法于2023年5月发布,过渡期从2023年10月1日开始,到2025年12月31日结束。过渡期间,CBAM只针对易受碳泄漏影响的高碳密集型行业,六大类产品合计约占欧盟碳交易系统(ETS)的45%,只履行报告义务,无需额外缴费。
2026年起,欧盟将正式实施CBAM政策,并计划进一步扩大覆盖行业的范畴。届时,欧盟的进口商需要根据申报的碳排放量,购买相应数量的CBAM证书,每年的5月31日前,需清缴上一年度进口商品嵌入排放量对应的CBAM证书,相当于ETS对类似本地商品的碳费,同时扣除产品在产地已经支付的碳费。
对CBAM产品碳足迹的要求显著提升
过渡期内,欧盟要求进口商提交有关其进口CBAM产品和嵌入式温室气体(GHG)排放量的季度报告,在每个季度后的下个月末之前提交。
过渡期的不同时期对报告义务的具体要求也不同:在前三个报告周期中(即2023年第四季度和2024年第一、二季度),进口商可根据欧盟委员会公布的默认值计算嵌入式排放量并申报。但是,从2024年第三季度(即2024年10月份提交的报告)开始,欧盟进口商必须与供应商合作收集和报告实际排放数据,默认值计算的排放量占全部排放量的比重不能超过20%。也就是说,CBAM覆盖的出口企业从现在开始必须准确跟踪产品碳足迹,并按照欧盟CBAM要求提供详尽的、复杂的排放数据申报,这对企业意味着更多的额外压力。
尽管CBAM政策对欧盟实现减排目标大有裨益,但政策在推进中也遇到来自市场的阻力,未来能否不折不扣地实施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虽然采用默认值大大简化了碳排放数据的计算,方便了进口商,但在第一份报告的截止日期之前欧盟只收到约13000份报告,实际申报量远远低于预期的提交总数;按CBAM要求,德国需报告其排放的公司约有两万家,德国排放交易局(DEHSt)只收到不到10%的申报;瑞典环境保护局也只收到了预期报告数量的11%。
虽然目前中国出口到欧盟的六大行业产品数量和金额并不大,但是,2026年以后,石灰、玻璃、陶瓷、纸浆、纸张、纸板、塑料等产品都可能纳入CBAM管理范围,届时对中国出口企业的影响面将显著扩大。无论未来该政策如何变化,中国相关行业企业都需关注政策走向,及早采取应对措施。
企业经营层面应优先加强产品碳足迹管理
出口企业不仅需要掌握中国相应的行业碳排放核算方法,还应当熟悉欧盟等国际标准,在专业节能减碳服务机构的帮助下,精确测量自身产品生产过程、购买前体产品的隐含碳排放数据。其中难点在于 按照该制度,出口企业将要求供应商提供原材料、零部件相应的碳排放数据,而上游企业可能本身并不出口,不需要或不具备记录产品碳排放数据的能力。
这样对上游企业也产生一定的影响:能够准确提供产品碳排放的企业更有利于下游企业碳足迹管理和出口时的碳数据申报,可能获得额外的竞争优势和市场份额,倒逼产业链上更大范围的企业实施碳足迹管理。
因此,在全球碳规制不断加强的趋势下,无论是否为出口型企业,都应加强产品碳管理。国际标准化组织于2013年推出ISO 14067,作为专门针对产品碳足迹量化的国际通用标准。该标准规定了产品层面的温室气体评价、计算方法、产品碳足迹报告等内容,以及环境标志与宣告、产品生命周期分析、温室气体核查等相关内容,包含产品整个生命周期中95%以上(包括产品报废和回收阶段)的碳足迹数据,计算结果在国际上被供应链企业、消费者及其他利益相关者普遍接受,可作为一致公认的产品碳足迹数据。
企业战略层面应制定碳中和实施路径
从长期来看,制定和实施碳中和战略是企业应对全球碳中和、保持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企业作为经济组织,组织碳比产品碳的核算范围更广,减碳目标和任务更加庞大。企业增加碳中和措施的投入,持续降低资源能源消耗,向社会承诺和披露碳中和,有助于提升品牌形象、获得投资者和消费者青睐。
企业碳中和战略的具体实施路径一般分为短期(5—10年)和长期(20年以上)。按照2023年推出的碳中和国际标准ISO 14068,碳中和分为两个阶段:早期阶段是组织通过温室气体减排和清除降低碳足迹,以及通过多种形式的碳信用抵消碳足迹,直到“无法减少的温室气体排放”;后期阶段,组织的碳足迹为零或负值,或者只剩下“残余的温室气体排放”(注:碳中和状态允许存在无法清除的碳足迹),组织通过购买清除类的碳信用抵消该部分碳足迹。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制定碳中和的进程、强度和措施。
应避免三个误区
对企业而言,组织的碳中和具有长期性、自愿性,而产品碳足迹管理是无法回避、具有紧迫性的碳规制,企业管理层对此应有清醒的认识和判断,并避免三个容易陷入的误区。
一是不够重视、甚至忽视。虽然每个企业都会涉及碳排放,但由于目前国内外碳规制涉及的对象主要是电厂和高碳密集企业、新能源企业和碳汇企业等,不少其他行业的企业认为减碳和自己生产经营关系不大;加之国内外碳核算规则专业性强、涉及面广、且在不断推陈出新,因而对此知之甚少的企业主大有人在。还有的企业在专业机构的帮助下建立了碳中和战略和规范化管理,但企业的最高管理层并未真正理解碳管理的重要性,简单理解为“计算排放,买点减排量抵消一下”,投入很少的精力和资源,把它当形象工程。
二是夸大减排数据、甚至造假。有的企业确实开展了减排工作,然而在推进项目时并未达到声称的减排目标,反而会招致质疑和批评。目前国内外对碳减排的核查、惩罚机制还很不健全,但缺陷正在不断被改进。2023年起,科学碳目标倡议(Science based Targets initiative,简称SBTi,是一项由碳信息披露项目、世界资源研究所、世界自然基金会和联合国全球契约项目联合发起的全球倡议)开始对未能在24个月内提交减排目标验证的企业或组织在官网上公示,标记为“COMMITMENT REMOVED(承诺已移除)”,这些被移除的企业或组织因而有了“漂绿”“洗绿”的嫌疑。全球有9000余家公司参加该倡议,已有数百家公司被标记和移除,其中不乏知名跨国企业。
三是减排量被低估,支付额外的碳费。有的企业实实在在地推进减排,但由于不熟悉国内外核算方法和标准的差异,有的减排量国内认可而国外不认可,未来可能增加出口成本。例如:通过电网购买的可再生能源电力在国内可计算为减排量,但有的国家要求必须直接购买可再生能源发电量,通过电网购买的只能按照中国电网的平均碳排放因子计算,这样计算出来的排放量就比实际高出不少。
作者系上海社会科学院应用经济研究所副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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