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上海市环保局印发《上海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区域限批实施暂行办法》,《办法》明确了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区域限批的依据,规定了区域限批的情形,提出了区域限批的程序及相关监督管理要求。
根据规定,当企业或区域出现以下8种情形,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将暂停审批该地区或企业集团的建设项目环评。
(一)对未完成国家和本市确定的重点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或企业集团,暂停审批该地区或企业集团新增相应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核查完成相关减排工作整改任务的,由上海市环境保护局解除区域限批。
(二)对境内国考断面水质未按照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要求达标或者未按照达标方案要求按时完成相关整治工程的,暂停审批该断面控制单元范围内有关地区新增排放重点水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民生项目与节能减排项目除外),经核查水质监测均值达标或者完成相关整治工程的,由上海市环境保护局解除区域限批。
(三)对本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年度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地区,暂停审批该地区有关地区新增排放重点水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民生项目与节能减排项目除外),经核查影响该区考核结果的断面水质连续三个月达标并且完成相关整治工程的,由上海市环境保护局解除区域限批。
(四)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监督性监测结果中一类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的,暂停审批该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收集范围内有关地区涉及相应一类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仅实施环保设施升级改造和减少污染物排放的技改项目除外),经核查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相应一类污染物连续三个月监督性监测结果稳定达标的,由上海市环境保护局解除区域限批。
(五)对大气质量改善和重点任务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地区和企业集团,暂停审批该地区或企业集团新增排放重点大气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下一年度考核评分结果达到合格及以上的,由上海市环境保护局解除区域限批。
(六)对未完成目标责任书明确的土壤污染防治目标、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控制目标和重点任务的地区和企业集团,暂停审批该地区或企业集团新增除环境治理类以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核查完成目标责任书明确的土壤污染防治目标、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控制目标和重点任务的,由上海市环境保护局解除区域限批。
(七)对未依法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产业园区,暂停审批该园区除污染治理、生态恢复建设和循环经济类以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产业园区规划环评批复的,由上海市环境保护局解除区域限批。
(八)其它法律法规和国家、本市规定要求实施区域限批的情形。
附全文:
上海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区域限批实施暂行办法
为集中解决本市突出环境问题,进一步改善环境质量,根据《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区域限批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有关区域限批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实施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区域限批。各区环评审批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组织开展本地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区域限批。
二、限批依据
依据以下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99号);
《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
《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
《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
《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发〔2015〕12号);
《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区域限批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169号);
《关于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评〔2016〕150号)等。
(二)上海市有关法规和文件: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
《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上海市清洁空气行动计划(2013-2017)》(沪府发〔2013〕83号);
《上海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沪府发〔2015〕74号);
《上海市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沪府发〔2016〕111号)等。
三、限批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域或企业集团,上海市环境保护局暂停审批该地区或企业集团有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对未完成国家和本市确定的重点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或企业集团,暂停审批该地区或企业集团新增相应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二)对境内国考断面水质未按照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要求达标或者未按照达标方案要求按时完成相关整治工程的,暂停审批该断面控制单元范围内有关地区新增排放重点水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民生项目与节能减排项目除外)。
(三)对本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年度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地区,暂停审批该地区有关地区新增排放重点水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民生项目与节能减排项目除外)。
(四)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监督性监测结果中一类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的,暂停审批该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收集范围内有关地区涉及相应一类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仅实施环保设施升级改造和减少污染物排放的技改项目除外)。
(五)对大气质量改善和重点任务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地区和企业集团,暂停审批该地区或企业集团新增排放重点大气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六)对未完成目标责任书明确的土壤污染防治目标、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控制目标和重点任务的地区和企业集团,暂停审批该地区或企业集团新增除环境治理类以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七)对未依法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产业园区,暂停审批该园区除污染治理、生态恢复建设和循环经济类以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八)其它法律法规和国家、本市规定要求实施区域限批的情形。
四、限批程序
(一)上海市环境保护局通过日常管理、监督检查、专项检查、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及信访举报等途径,发现存在限批情形的,应当进行调查取证,认定相关事实,报请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印发限批决定文书,并按程序下达被限批地区或企业集团。
限批决定应当包括:限批区域、限批情形、限批内容、限批期限、整改要求、监督检查等。
(二)上海市环境保护局自限批决定下达之日起即暂停审批被限批地区或企业集团的相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各区环评审批主管部门须同步暂停审批被限批地区或企业集团的相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负责督促被限批地区的区政府或被限批的企业集团采取措施落实限批整改要求,并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实施区域限批期间,被限批地区的区政府或企业集团应当制订整改方案,明确整改进度,全面落实整改要求。整改工作完成后,向上海市环境保护局提出解除限批申请并附送整改落实情况报告。
(四)收到解除限批申请或限批期限届满前15个工作日内,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应当组织开展现场核查,提出核查情况报告。
(五)对已经落实整改要求的地区或企业集团,经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印发解除限批决定文书,并按程序下达被限批地区或企业集团。
解除限批决定包括:整改落实情况、现场核查情况、解除限批意见、后续监管要求。
(六)对未落实整改要求的地区或企业集团,经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印发延长限批决定文书,并按程序下达被限批地区或企业集团。
延长限批决定包括:整改存在的问题、现场核查情况、延长限批内容、延长限批期限、整改要求。
(七)上海市环境保护局作出的限批、解除限批、延长限批等决定,应当主送被限批地区的区政府或被限批的企业集团,同时抄送环境保护部、被限批地区相关环评审批主管部门。
(八)限批、解除限批、延长限批等决定应当通过上海市环境保护局门户网站等媒体平台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五、监督管理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落实环境保护部作出的限批决定。各区环评审批主管部门负责同步落实环境保护部、上海市环境保护局作出的相关限批决定。
对未执行同步限批要求的各区环评审批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应当责令其撤销该审批决定;拒不撤销的,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可以直接撤销,并对作出该审批决定的相关责任人员,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追究责任。
六、其它
本办法由上海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至2019年10月31日止,有效期为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