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宁夏银川印发《银川市2018年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全文如下:
银川市2018年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自治区第十二次党代会、十二届三次全会和市委十四届四次、五次全会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切实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力度,保障土壤环境安全,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宁政发〔2016〕108号)、《银川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银政发〔2017〕19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全面完成自治区下达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目标。2018年,全市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完成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完成自治区人民政府与我市签订的《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中下达重金属减排目标的80%。全市农用残膜回收率达到80%以上。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达到86%以上,四环路以内所有农田停止使用化肥、农药、除草剂,其他地区降低20%的化肥、农药、除草剂使用量。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83%以上。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设施比例达到75%以上。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率达到90%以上,危险废物安全处置率100%。为全市食品安全提供源头保障。
二、重点任务
(一)开展土壤污染调查,掌握土壤环境质量状况。
1.扎实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调查。由市环保部门会同财政、国土、农牧、卫计等部门,按照国家制定的土壤调查技术规范及自治区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总体方案要求,以农用地和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为重点,在已划分的89个农用地详查单元1033个农用地详查点位基础上,配合自治区开展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在充分利用和整合相关部门现有调查基础上,全面建立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基础数据库。2018年年底前,查明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市)区政府
配合单位:市工信局、财政局、国土局、农牧局、卫计委、市场监管局
2.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监测。按照国家、自治区要求统一规划,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及土壤重点监管企业土壤监督性监测,加强土壤环境监测技术人员培训,强化土壤环境监测能力。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市)区政府
配合单位:市工信局、财政局、国土局、农牧局
3.提升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水平。结合“智慧银川”大数据云端、智慧环保等建设,运用“互联网+”等新技术,整合市环保、国土、农牧等部门相关数据,逐步构建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开展全市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建设。实现数据共享和动态更新,发挥土壤环境大数据在污染防治、城乡规划、土地利用、农业生产中的作用。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市)区政府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国土局、住建局、农牧局、卫计委、大数据局
(二)保护好农用地环境,保障农业生产安全。
4.划定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配合自治区农牧厅、环保厅,根据国家发布的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技术指南,推进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按污染程度将农用地划为三个类别,未污染和轻微污染的划为优先保护类,轻度和中度污染的划为安全利用类,重度污染的划为严格管控类。以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结果为依据,开展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与评价,逐步建立分类清单,有效保障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
责任单位:市农牧局、国土局,各县(市)区政府
配合单位:市环保局、林业局
5.切实加大保护力度。各县(市)区要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项目不得占用。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要向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县(市)区倾斜。加强对农村土地流转受让方履行土壤保护责任的监管。市政府对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减少或土壤环境质量下降的县(市)区进行预警提醒通报,并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多规合一”行政审批体系。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国土局、农牧局、水务局、行政审批局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环保局
6.严格防控企业污染。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医药制造、铅酸蓄电池制造、废旧电子拆解、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等行业企业,现有相关行业企业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加快提标升级改造步伐。对严重影响优先区域土壤环境质量的工矿企业,要予以限期治理;未达到治理要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责令停业或关闭,并对其造成的土壤污染进行治理。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发改委、环保局、规划局、行政审批局
配合单位:市工信局、国土局
7.推进各类污染地块的安全利用。各县(市)区根据土壤污染状况和农产品质量超标情况,对安全利用类集中的耕地要结合当地主要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制定并实施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等措施,降低农产品质量超标风险。强化农产品质量检测。对严格管控类耕地,要制定环境风险管控方案和措施,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严禁种植食用农产品;研究将严格管控类耕地纳入国家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实施范围,制定并实施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计划。
责任单位:市农牧局,各县(市)区政府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财政局、国土局、环保局、水务局、林业局、市场监管局
8.加强林地草地园地土壤环境管理。三区要严格落实《绕城高速范围内禁止使用化肥、农药、除草剂实施方案》,两县一市要严格控制林地、草地、园地的农药使用量,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完善生物农药、引诱剂管理制度,加大推广使用力度。优先将重度污染的牧草地集中区域纳入禁牧休牧实施范围。加强对重度污染林地、园地产出食用农(林)产品质量检测,发现超标的,要采取种植结构调整等措施。
责任单位:市农牧局、林业局,各县(市)区政府
(三)严控建设用地管理,保障人居环境安全。
9.落实调查评估制度。落实土地用途改变及流转过程中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评估制度。对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用地,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上述行业企业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依据《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规定》,负责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已经收回的,由所在地县(市)区负责开展调查评估。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由所在地县(市)区负责组织开展调查评估。调查评估结果报市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国土局、环保局
配合单位:市工信局、住建局、规划局
10.明确建设用地管理要求。各县(市)区依据《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完善疑似污染地块名单,及时上传污染地块信息系统并动态更新。对纳入疑似污染地块名单的地块,要按相关要求组织开展土壤环境初步调查,根据初步调查报告,确定污染地块名录,及时上传污染地块信息系统,同时向社会公开。根据污染地块名录确定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各县(市)区要制定污染地块风险管控年度计划,并督促相关责任主体编制污染地块环境风险管控方案并实施。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市)区政府
配合单位:市国土局、规划局、土储局
11.按用途制定管理措施,严格落实。各县(市)区要结合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根据土地初步调查报告,建立污染地块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合理确定土地用途。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可进入用地程序;不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应当调整规划或进行治理修复,确保达标后再进入用地程序。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所在地县(市)区要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环境空气监测;发现污染扩散的,有关责任主体要及时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
责任单位:市国土局,各县(市)区政府
配合单位:市环保局、住建局、水务局、农牧局、规划局
12.落实监管责任。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乡规划和供地管理,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城乡规划部门要结合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城乡规划论证和审批管理;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地块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土地征收、收回、收购以及转让、改变用途等环节的监管;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风险评估等监督管理。银川市及两县一市分别建立建设用地准入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完善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间的污染(疑似污染)地块信息沟通机制,对污染地块的开发利用实行联动监管,有针对性地实施风险管控。
责任单位:市国土局、环保局、住建局、规划局、行政审批局,两县一市政府
配合单位:三区政府
13.严格用地准入。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部门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时,必须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土地开发利用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合理确定土地用途。
责任单位:市国土局、土储局、住建局、规划局,各县(市)区政府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环保局、农牧局、林业局、行政审批局
(四)严格未污染土壤保护,防范新增污染。
14.加强未利用地环境管理。对划入生态保护红线区内的未利用地,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划,实行强制性保护,严守生态安全底线。各县(市)区应加强对纳入耕地后备资源的未利用地的保护。依法严查向沙漠、河滩、盐碱地、湿地、水源地、生态保护红线内土地等非法排污、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的环境违法行为,对涉嫌环境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部门。加强对矿山、油田等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影响区域内未利用地的环境监管,发现土壤污染问题的,要及时督促有关企业采取防治措施。
责任单位:市国土局、环保局、林业局,各县(市)区政府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公安局、水务局、农牧局、安监局、城管局
15.防范建设用地新增污染。排放重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要增加对土壤环境影响的评价内容,且应监测特征污染物的土壤环境质量本底值,并提出防范土壤污染的具体措施;需要建设的土壤污染防治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环境保护部门要做好有关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市)区要与19家重点行业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明确相关措施和责任,责任书向社会公开。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行政审批局,各县(市)区政府
16.强化空间布局管控。加强规划区划和建设项目布局论证,根据土壤等环境承载能力,合理确定区域功能定位、空间布局。鼓励工业企业集聚发展,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减少土壤污染。严格执行相关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禁止在水源地保护区、水源涵养区、居民区、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环境敏感区域等周边新、改、扩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医药制造、铅酸蓄电池制造、废旧电子拆解、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等重点排污行业企业;结合推进新型城镇化、产业结构调整和化解过剩产能等,有序搬迁或依法关闭对土壤造成严重污染的现有企业。结合区域功能定位和土壤污染防治需要,科学布局生活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置、废旧资源再生利用等设施和场所,合理确定畜禽养殖布局和规模。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规划局、行政审批局,各县(市)区政府
配合单位:市工信局、国土局、环保局、住建局、水务局、农牧局、林业局、城管局
(五)加强污染源监管,做好预防工作。
17.严控工矿污染。加强日常环境监管。各县(市)区要根据工矿企业分布和污染排放情况,对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实行动态更新,并向社会公布。列入名单的企业要自行对其用地进行土壤环境监测,并主动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环境保护部门要定期对重点监管企业和工业园区周边开展监测,监测结果作为环境执法和风险预警的重要依据。石油加工、化工、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拆除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要事先制定残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并报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备案;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安全处理处置,防范拆除活动污染土壤。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环保局,各县(市)区政府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科技局、国土局、行政审批局
18.加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城市建成区、主要生态功能区、居住文教区等环境敏感区域严禁新、改、扩建增加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的项目,新建、改建涉重金属项目必须进入工业园区,并符合园区产业定位。严格执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标准并落实相关总量控制指标,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企业依法责令停业、关闭。加强燃煤电厂等重点行业汞污染排放控制,落实国家重金属相关行业准入条件,推广涉重金属重点工业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推行方案,鼓励企业采用先进适用生产工艺和技术。禁止新、改、扩建产业政策明令限制、淘汰类项目及落后产能或产能过剩行业的建设项目。
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工信局、环保局,各县(市)区政府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科技局、国土局
19.加大执法力度。将土壤污染防治作为环境执法的重要内容,充分利用环境监管网格,加强土壤环境日常监管执法。严厉打击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违法违规存放危险化学品、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行为。开展重点行业企业专项环境执法,对严重污染土壤环境、群众反映强烈的企业进行挂牌督办。开展土壤污染防治专业技术培训,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能力建设,完善各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加强环境应急管理、技术支撑、处置救援能力建设。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市工信局、公安局、财政局、国土局、住建局、水务局、农牧局、卫计委、安监局、林业局
20.加强工业废物处理处置。强化危险废物申报登记规范化管理工作。全面整治尾矿、煤矸石、工业副产石膏、粉煤灰、冶炼渣、电石渣、砷渣以及脱硫、脱硝、除尘产生的固体废物堆存场所,完善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设施,制定整治方案并有序实施。加强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对电子废物、废轮胎、废塑料等再生利用活动进行清理整顿,引导有关企业采用先进适用加工工艺、集聚发展,集中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定期开展涉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废弃化学品企业检查,对发现问题限期整改,对问题严重的予以通报或移交司法机关。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率达到90%以上,危险废物安全处置率100%。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发改委、工信局、环保局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国土局、城管局
21.控制农业面源污染。实施好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有机肥替代、秸秆综合利用、农膜回收和水生生物保护五大“农业绿色发展行动”。推行农业清洁生产,开展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试点。严禁将城镇生活垃圾、污泥、工业废物直接用作肥料。建立健全农用残膜及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利用机制,推广农用残膜回收利用技术,2018年年底,全市农用残膜回收率达到80%以上。严格管理化肥、农药等农业化学投入品使用,扩大测土配方施肥范围,推进有机肥、缓释肥利用、秸秆还田等,推广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到2018年年底,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达到86%以上,四环路以内所有农田停止使用化肥、农药、除草剂,其他地区按照降低20%的标准降低化肥、农药、除草剂使用量,化肥利用率提高到38%以上,农药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积极推进农作物秸秆饲料化、资源化等技术应用,2018年年底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83%以上。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严格规范兽药、饲料添加剂的生产和使用,防止过量使用,促进源头减量。加强畜禽粪便综合利用,鼓励支持畜禽粪便处理利用设施建设,有条件的县(市)区建设1—2个生态示范养殖小区,引领畜禽养殖业健康发展。到2018年年底,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设施比例达到75%以上。
责任单位:市农牧局,各县(市)区政府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国土局、环保局
22.减少生活污染。按照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要求,切实加大综合执法力度。建立政府、社区、企业和居民协调机制,通过垃圾分类投放收集、综合循环利用,促进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建立村庄保洁制度,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农村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70%以上,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60%以上。整治非正规垃圾填埋场,制定并印发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排查和整治方案,完成年度整治任务。鼓励将工业企业污水处理厂污泥由垃圾焚烧发电企业焚烧,防范发生二次污染;鼓励将处理达标后的污泥用于园林绿化。开展建筑垃圾生产建材产品等资源化利用示范。强化废氧化汞电池、镍镉电池、铅酸蓄电池和含汞荧光灯管、温度计等含重金属废物的安全处置。减少过度包装,鼓励使用环境标志产品。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住建局、城管局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工信局、财政局、环保局、林业局、规划局
23.加强灌溉水水质管理。开展灌溉水水质监测。灌溉用水应符合农田灌溉水水质标准。对因长期使用污水灌溉导致土壤污染严重、威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及时调整种植结构。
责任单位:市水务局、农牧局,各县(市)区政府
(六)确定治理与修复重点,改善土壤环境质量。
24.在土壤环境调查基础上,确定治理与修复重点,推进示范工程建设。2018年年底前,结合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结果,明确重点任务、责任单位。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要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责任主体灭失或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任。积极争取国家、自治区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应用试点项目,推进贺兰县受污染农田土壤污染防治与修复项目实施,贺兰县每季度向银川市及区环保厅上报项目进展情况。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环保局,贺兰县政府
配合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发改委、国土局、住建局、农牧局
三、保障措施
(一)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各项任务牵头单位全面负责该项工作组织落实。各牵头单位要根据2018年土壤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制定详细工作计划,分解目标任务,细化工作措施,切实将各项任务落实到具体单位、具体责任人。配合单位要履行参与协助之责,形成部门联动、相互配合、齐抓共管、全力推进的工作机制。落实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充分发挥信息共享、协调工作的作用,确保整治工作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完成。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建相应的工作机构,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行动方案。所有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涉及单位要明确分管领导和业务联系人,负责本单位各项任务的落实和推进工作。各牵头单位工作计划于3月底前下发执行,并报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二)加大财政投入,完善激励政策。逐步加大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的投入力度,切实保障土壤环境保护工作经费。建立健全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入机制。坚持“谁污染、谁治理”,督促企业落实土壤污染治理主体责任和治理资金;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引导和鼓励社会资金投入土壤环境保护和土壤污染综合治理。研究制定运用价格、税费、补贴等激励政策,扶持有机肥生产、废弃农膜综合利用、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等企业;支持企业对涉重金属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进行技术改造。
(三)加强目标考核,严格责任追究。切实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市政府与各县(市)区政府签订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分解落实目标任务。年底对各县(市)区重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以及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对年度评估结果较差或未通过考核的,市政府将约谈有关县(市)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人,提出限期整改意见;整改完成前,对有关县(市)区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对土壤环境问题突出、区域土壤环境质量明显下降、防治工作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地区,对负有责任的干部不得提拔使用或者转任重要职务。对领导干部土壤环境损害行为,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中办发〔2015〕45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宁党办〔2016〕92号),予以诫勉、责令公开道歉、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调离、提拔或者退休的,也要终身追究责任。
(四)依法公开土壤环境信息,加强宣传教育。根据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和调查结果,适时发布全市土壤环境状况。各县(市)区政府定期公布本区域内土壤环境状况。重点行业企业要依据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排放总量,以及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实行有奖举报,鼓励公众通过“12345”一号通、信函、电子邮件、政府网站、微信平台等途径,对乱排废水、废气,乱倒废渣、污泥等污染土壤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制定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方案。制作挂图、视频,出版科普读物,利用互联网、数字化放映平台等手段,利用新闻传媒集团全媒体矩阵,结合世界地球日、世界环境日、世界土壤日、世界粮食日、全国土地日等主题宣传活动,普及土壤污染防治相关知识,加强法律法规政策宣传解读,营造保护土壤环境的良好社会氛围,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把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融入到党政机关、学校、工厂、社区、农村等的环境宣传和培训工作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