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有关要求部署,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关于印发《城市管网及污水处理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通知。
《管理办法》明确,补助资金用于支持以下事项: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试点;城市黑臭水体治理示范;中西部地区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
《管理办法》指出,补助资金由财政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财政部负责制定补助资金支出的标准和分配要素,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报送的资金安排建议,确定补助资金年度规模和分配方案,并拨付资金,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指导地方加强资金管理等。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制定有关规划或实施方案,提出资金安排建议,指导督促地方做好相关实施工作等。
对于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提出根据不同支持事项采取不同方式进行分配。海绵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试点,按照既定补贴标准对试点城市给予定额补助(海绵城市试点:直辖市6亿元/年、省会城市5亿元/年、其他城市4亿元/年;地下综合管廊试点:直辖市5亿元/年、省会城市4亿元/年、其他城市3亿元/年)。试点期满后,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对每批次综合评价排名靠前及应用PPP模式效果突出的,按照定额补助总额的10%给予奖励。黑臭水体治理示范通过竞争性评审等方式确定示范城市。财政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共同印发申报通知,通过组织专家资料审核、现场公开评审,确定年度入围城市。中央财政对入围城市给予定额补助,根据入围批次,补助标准分别为6亿元、4亿元、3亿元。中西部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组织中西部省份上报确定的3年建设任务投资额,按因素法分配资金,并按照相同投资额中西部0.7:1的比例,对西部地区给予倾斜。
具体如下:
城市管网及污水处理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城市管网及污水处理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财政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管网及污水处理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支持城市管网建设、城市地下空间集约利用、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城市排水防涝及水生态修复的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补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
第四条补助资金由财政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
财政部负责制定补助资金支出的标准和分配要素,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报送的资金安排建议,确定补助资金年度规模和分配方案,并拨付资金,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指导地方加强资金管理等
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制定有关规划或实施方案,提出资金安排建议,指导督促地方做好相关实施工作等。
第五条地方财政部门主要负责筹集并落实地方支持资金,将预算和绩效目标分解下达,做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地方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实施方案编制论证并组织项目实施,按规定使用补助资金等,加强预算绩效管理等。
第六条补助资金用于支持以下事项:
(一)海绵城市建设试点;
(二)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试点;
(三)城市黑臭水体治理示范;
(四)中西部地区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
第七条补助资金整体实施期限不超过5年,各支持事项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部署要求,相应确定实施期限。
海绵城市建设及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试点每批次实施期限3年,到2018年底全部到期结束,2019、2020年开展政策收尾有关工作;
城市黑臭水体治理示范2018年起分批启动,2020年底全部到期结束;
中西部地区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2018年启动,2021年底到期结束;
财政部每年编制年度预算前,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对补助资金支持项目合规性、有效性进行评估评价。根据评估结果区分不同情形,按照预算管理相关规定,作出取消、调整、整合、继续执行等处理。
第八条补助资金根据不同支持事项采取不同方式进行分配。
海绵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试点,按照既定补贴标准对试点城市给予定额补助(海绵城市试点:直辖市6亿元/年、省会城市5亿元/年、其他城市4亿元/年;地下综合管廊试点:直辖市5亿元/年、省会城市4亿元/年、其他城市3亿元/年)。试点期满后,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对每批次综合评价排名靠前及应用PPP模式效果突出的,按照定额补助总额的10%给予奖励。
黑臭水体治理示范通过竞争性评审等方式确定示范城市。财政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共同印发申报通知,通过组织专家资料审核、现场公开评审,确定年度入围城市。中央财政对入围城市给予定额补助,根据入围批次,补助标准分别为6亿元、4亿元、3亿元。
中西部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组织中西部省份上报确定的3年建设任务投资额,按因素法分配资金,并按照相同投资额中西部0.7:1的比例,对西部地区给予倾斜。某省份年度获取资金额度=年度资金总额×某省3年建设任务总投资额×中西部调节系数/Σ(中西部省份3年建设任务总投资额×中西部调节系数)
第九条财政部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部署,商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确定年度重点支持领域及资金额度,并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90日内将补助资金预算下达省级财政。预算下达文件需同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补助资金分配结果在预算下达文件形成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
第十条省级财政部门在收到补助资金预算后,应当在30日内正式分解下达本级有关部门和本行政区域县级以上各级政府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资金分配结果向社会公开,将资金分配结果报财政部备案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