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正式施行。6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指导各级人民法院系统全面学习立法精神,准确把握立法要旨,增强法律贯彻落实工作的针对性靶向性实效性,以高质量司法服务高质量发展。
黄河保护法是继长江保护法之后的又一部流域保护法,是全面推进国家“江河战略”法治化的标志性立法,是“1+N+4”的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黄河保护法为人民法院在法治轨道上扎实服务推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制度支撑。《意见》紧扣黄河保护法的立法目的、基本原则和重要制度,遵循流域司法保护规律和特点,明确了贯彻实施黄河保护法的重大意义、基本原则、裁判思路以及环境司法体制机制改革创新方向。
如,探索创新预防性、惩罚性、恢复性司法措施,科学合理运用补植复绿、增殖放流、劳务代偿、技改抵扣、碳汇认购等多元化生态修复方式,健全完善生态环境修复资金管理使用及修复效果评估机制,努力实现“预防—保护—惩罚—修复”的完整闭环。
聚焦保水、固土、治沙、防洪等黄河流域审判工作重点,促进水资源合理分配,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抑制不合理用水需求,加强违规取用水规制,推动用水方式由粗放向节约集约转变。
充分考虑黄河上下游、干支流、左右岸差异,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抓好江河源头和饮用水水源地、重要湖泊水库、河道堤坝岸线的保护治理,坚守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
黄河保护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国家加强黄河流域司法保障建设,组织开展黄河流域司法协作,推进行政执法机关与司法机关协同配合。据此,《意见》结合今年司法服务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重点工作安排,将推进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审判机构运行实质化、审判能力水平现代化、环境司法功能多元化、流域司法协作常效化等五个方面,作为全面加强黄河流域司法保护工作的着力点。
其中,着力推进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意见》提出,各级人民法院要以黄河保护法施行为契机,立足流域保护特点和治理需要,因地制宜推进以生态系统或生态功能区为单位的跨行政区划环境资源审判集中管辖机制,扎实推进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统一由专门审判机构审理,完善环境公益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制度,丰富流域区域生态环境保护裁判规则,实现对生态环境的整体系统保护。
着力推进审判机构运行实质化,《意见》规定,要找准涉及各类生态环境要素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中的小切口,细化环境资源审判庭归口审理案件的范围和职责,促进审判职能、人员、理念的实质融合,确保聚焦主业主责。完善环境资源案件提级管辖机制,对新类型、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指导意义、存在重大法律适用分歧的案件依法提级管辖,强化指导性案例和典型案例培树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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